辽阳市
但在现阶段的中国,推行法治不得不面对路径依赖的事实和过渡期的特殊形势,切忌仅凭理念、教条、舶来品、既有框架闭门造车,更不能陷入口号治国式的语言游戏之中。
当代任何民主法治社会要保持稳定和秩序,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和解决,都必须依法设置终结机制,而不可能任由当事人无休无止地诉求或纠缠下去。三个法律效力原则——宪法服从国外看法、法律服从内部规定、内部规定服从领导决定。
要根据宪法的政治架构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从体制、机制和法律上理顺并处理好政法委和司法的宪法法律关系,排除各种名目、各种形式对司法的干预,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体现依宪执政的价值取向,就是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切实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在宪法原理和法治思维下,矛盾纠纷解决的终结机制主要由纵横两方面构成。法治方式在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过程中,是道德方式、政治方式、意识形态方式、行政方式、经济方式的集大成者。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前一阶段司法改革的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刻反思,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调整思路,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历史经验和实践依据。包括中国,都是从大的方面来定位国家责任。
但如果我们能从行政补偿的理论上进行拓展,把间接的因果关系纳入其中,架构起国家补偿的责任。6、新京报:你的意思是补偿也难以成立? 杨建顺:如果一定要谈行政补偿,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失独不是计生政策的必然结果,有人说是计生政策导致了失独,其实计生政策和孩子去世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之后,卫计委答复称没有法律依据。
计生政策和失独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所以补偿也难以成立。4、新京报:你曾说计生政策与失独并无必然联系,是一种偶然结果。
我建议分步走,先制定政策,各个地方按不同的情况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在失独情况比较严重的地方,可以进行试点,之后,全国性的立法就有了可能性。你也同意该说法,那么于法无据是否合理? 杨建顺: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还有很多的空白,空白肯定是不合理的,但人类的发展总是有过程的,失独的问题没有凸显出来之前,立法者不能预测到这个问题。如果是公权力要求公民计划生育,那国家就应该有救济,事实上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有补助措施的,从法理上讲都已经解决了,只是现实中这种补助随着社会的发展显得偏低。所以从属性上讲,赔偿是不成立的。
所以,关键不是支持或不支持,而是如何运作行政给付,大家能不能接受国家计生家庭风险保障基金,接受才能去做。那么,从法律层面看,计生政策与失独家庭之间究竟什么关系? 1、新京报:一般认为,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发展作出了贡献,国家责无旁贷。行政法上的补偿也需要有因果关系。9、新京报:目前卫计委认为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防止国家责任虚化,最终的解决之道还是那句话,应该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下功夫,这是最重要的一部分。但作为法学家、制度分析家,还要着眼于具体的权利义务层面,国家责任需要有法律的支撑。
出处:《新京报》2014-5-7 进入专题: 失独家庭 国家责任 。除此之外,社区也应该是很重要的主体,但现实中往往不发挥作用,这种情况下国家应该承担更重的义务。
除了物质帮助,更应注重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制度/措施的完善,而这却是现在缺失的很重要的一块。从给付行政方面讲,国家义务有不少种类。后来产生了社会国家的概念。当公民因为相应政策或遵守法律出现损失时,国家有义务去填补。现在已经意识到失独的问题,所以应该尽快立法。何况,我国目前立法的任务很重,就失独问题能不能单独立法,也很难说。
8、新京报:问题是这种倾向性和价值性的判断也容易把国家责任虚化了? 杨建顺:反过来看,这种宣示也很重要,因为宣示后相关政策、立法才有推动力。以前,失独群体响应国家政策、立法的号召,虽然在政策上有相关的优待,但政策是不断变化的,国家责任显得非常笼统,但随着《人口计划生育法》的制定实施,相关的优待就要落实到制度上去,国家责任也应该比较实在。
你也曾表示国家有责任救济救助失独群体,那么,这个国家责任到底是什么? 杨建顺:国家责任这个说法争议性比较大,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它的定位也不相同。行政给付分很多种,扶助金、救助金、抚慰金等,帮助和救助都是属于行政给付。
但既然是因为法律、政策的规定,公民才没有多生孩子,那公民应该得到一种保障,这种保障是国家的行政给付,也就是宪法上的物质帮助权利,但它实质是请求权,国家要根据情况,如财产、家庭生活等情况才能决定。5、新京报:在失独问题上,国家责任的性质和大小如何界定,究竟算赔偿、补偿还是救助? 杨建顺:如果叫补偿,还有一定的可支持性,但如果是赔偿,是没有依据的。
现在出现失独情况,这就涉及有侵害就有救济。如果是在具体实施政策的过程中有违法操作,另当别论。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失,由于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界定比较难。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前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按亚当·斯密的观点,就是用看不见的手引导社会走向繁荣,即国家不插手,什么事情都是个人自己做。
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看,计生政策和失独到底是什么关系? 杨建顺:在谈到义务和责任时,有一个前提,必须有必然或相当的因果关系才能归责。责任是义务不履行才承担的后果。
或者按照结果责任的理念来架构,也不是不可能,但只是有这种可能性。赔偿是对违法行为的补救,补偿是对合法行为的补救
马克思强调法律要为人类解放和幸福以及人类文明发展服务,在这一终极目的之下,不仅法律具有工具性,一切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都是促进人类进步的手段。法律信仰只是一个移植过来的干瘪词汇而已。
这一点在当代中国法律界表现得也十分突出,虽然法律智识越来越精致,法律技术越来越高超,立法越来越精细,但是其对精神和心灵层面的影响却极其有限。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论述对于理解中国的官僚政治和法治脉络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西方法律职业的自治与独立肇始于古罗马时代,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法律学术、法律技术、职业共同体日渐形成,法律成为非法律专业人士难以理解的非日常性知识,而法律职业阶层与社会对话的渠道也变得十分狭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对人的异化、奴化使得法律走向了人的价值的反面。
马克思曾言:我学的专业本来是法律,但我只是把它排在哲学和历史之次当作辅助学科来研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只能充当工具和附庸。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也是政治思想向法律思想融合的过程。法律是政治的重要支撑,法律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中所占地位举足轻重。
他们关于法与法律的见解往往是在对非法律问题探究中引申出来的。这一解释显然要比专政工具说更贴近法律的本质,也更具有批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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